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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营业税纳税期限

来源:北京仁和会计教育机构 时间:2014-05-14

   营业税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三)保险公司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营业税纳税地点——一般规定

  一、提供应税劳务

  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提供的建筑业劳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转让无形资产

  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

  三、销售、出租不动产

  纳税地点:不动产所在地

  四、扣缴义务人

  纳税地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提示1】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提示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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