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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契税的征税对象
来源:北京仁和会计教育机构 时间:201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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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3.购买、受赠和交换的房屋
4.特殊形式: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3)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
(5)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6)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但是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如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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